9月29日,四川證監局發布了對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崗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四川證監局表示,2016年12月,楊某偉作為該營業部擬任負責人入職,并于2017年4月正式擔任營業部負責人。楊某偉之后將其曾經任職的位于攀枝花市某證券公司營業部700余戶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手機號碼、客戶資產總量、客戶交易峰值、實際傭金率等)分發給營業部員工,并組織員工利用上述客戶信息進行營銷活動。
而該營業部在合規管理中未有效識別和控制相關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
證監局指出,該營業部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的規定。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八條規定,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提出如下監管要求:
1、營業部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強化合規意識,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確保證券經紀業務依法合規;
2、營業部應按公司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嚴肅問責。
3、營業部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局書面報告上述事項整改落實情況。